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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:电信法缺失 电信业合并重组应缓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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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转载-IT世界 更新时间:2006-5-22 阅读次数:

  前一段时间,关于电信运营商合并重组的讨论甚嚣,流传着“六合三”和“四合二”等多种版本。给人的印象是合并重组已经铁板钉钉,关于电信合并重组并非是否要合并重组的问题,而是如何合并重组的问题。

  但是,目前的电信运营商合并重组方案依据不能让人信服,并且也没有考虑市场诱因不足的状况,因此,行政推动反而可能存在负面效应,当前这种情势下,应考虑把“明确搁置电信运营商的合并重组”作为一种决策选择。从合并重组与电信改革的关系,中国进入WTO后的电信运营业对外开放布局,以及电信业自主创新的要求等多个角度,可以共同佐证这一观点。

  合并重组无法代替电信改革

  当前,电信运营商的合并重组被认为是避免电信业重复投资和恶性竞争、保证电信国有资产增值的药方。言下之意,决定电信运营商绩效的主要症结,是电信运营主体的数量过多,因此,只要用合并重组把运营商数量加以限制,就可以“一举定乾坤”。

  但是,像电信运营这样的自然垄断性行业,绩效除了电信运营商自身的努力,在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国家电信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。当前中国电信业面临的突出问题,如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、互联互通不畅、非法和无序的市场进入、电信资费恶性竞争、监管机构的角色错位和行动滞后等,都与当前国家电信监管体系方面存在基本缺陷有关。

  中国庞大的电子信息产业领域至今没有《电信法》,无疑是最基本的缺陷。不过,在没有《电信法》情况下,一些行政性行为规范起了不错的作用。例如,为了从根本上解开互联互通这个“结”,信息产业部启动了“一二三四五”工程,以及国办75号文件和部453号文件等“硬措施”出台后,信息产业部对互联互通恶性事件果断处理,明显改善了网间互联互通状况。

  但是,《电信法》作为一部正式的规范电信领域各方行为的国家大法,在规范和调整电信产业方面的作用,是现有已出台的电信方面法律法规所无法替代的。运营商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服务行为,可以以《消费者权益法》为主《合同法》和《产品质量法》为辅,进行行为规范。而对国家与运营商的监管行为,运营商与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合作行为,没有一个主法进行约束是不行的。

  电信普遍服务问题必须用《电信法》来加以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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